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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杨春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3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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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3437号
  • 案件名称

    张浩、杨春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浩;杨春秋;涡阳县春秋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3437号申请执行人:张浩,男,汉族,1964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杨春秋,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涡阳县春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城西工业园B区乐行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771102654R。法定代表人:杨春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浩与被执行人杨春秋、涡阳县春秋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浩与被执行人杨春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1执3437号案件的执行。如需继续执行,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文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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