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杨春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3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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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3437号案件名称
张浩、杨春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浩;杨春秋;涡阳县春秋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3437号申请执行人:张浩,男,汉族,1964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杨春秋,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涡阳县春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城西工业园B区乐行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771102654R。法定代表人:杨春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浩与被执行人杨春秋、涡阳县春秋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浩与被执行人杨春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1执3437号案件的执行。如需继续执行,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文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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