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捷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爱尔博(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9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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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9241号案件名称
四川捷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爱尔博(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四川捷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爱尔博(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9241号原告:四川捷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苏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光建,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穆佳,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爱尔博(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刘斌,职务不详。原告四川捷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爱尔博(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捷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吴寅星法官助理 倪小瑛书 记 员 倪小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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