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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智、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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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480号
  • 案件名称

    刘学智、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学智;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7480号 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与XX路XX中心XX楼XX楼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林。被告:刘学智,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定边县人,住陕西省定边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50804691X。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学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雯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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