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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大庆、毛家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1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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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1093号
  • 案件名称

    赵大庆、毛家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赵大庆;毛家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赵大庆,男,1975年11月10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代理人:黄河潮,贵州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910148477。被执行人毛家益,男,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赵大庆申请执行毛家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633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毛家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350000元,并从2019年9月27日,以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387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150元。执行过程中,我院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进行扣划,其名下登记有车辆一辆,申请人不要求进行查封,我院到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并委托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六盘水市水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外被执行人私下支付给申请人执行款100000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且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6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紫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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