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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朋、刘国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豫0725执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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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豫0725执1516号
  • 案件名称

    刘朋、刘国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原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刘朋;刘国学;刘文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725执1516号申请执行人:刘朋,男,汉族,1984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刘国学,男,汉族,1969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刘文超,男,汉族,1995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关于刘朋申请执行刘文超、刘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豫0725民终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朋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5民终9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维娜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华宾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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