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朋、刘国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豫0725执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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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豫0725执1516号案件名称
刘朋、刘国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原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刘朋;刘国学;刘文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725执1516号申请执行人:刘朋,男,汉族,1984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刘国学,男,汉族,1969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刘文超,男,汉族,1995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关于刘朋申请执行刘文超、刘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豫0725民终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朋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5民终9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维娜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华宾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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