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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万林、唐松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3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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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3137号
  • 案件名称

    韩万林、唐松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韩万林;唐松松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3137号原告:韩万林,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汭颖(系原告韩万林之女),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唐松松,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韩万林与被告唐松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韩万林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万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俊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书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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