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万林、唐松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31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3137号案件名称
韩万林、唐松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韩万林;唐松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3137号原告:韩万林,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汭颖(系原告韩万林之女),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唐松松,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韩万林与被告唐松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韩万林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万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俊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书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枫茂、李佳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0民终1902号 下一篇 赵大庆、毛家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1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