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86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862号
  • 案件名称

    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862号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基隆北街**。        法定代表人: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公司职员。        被告:邢某,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明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