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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亮、王小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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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执1233号
  • 案件名称

    张宝亮、王小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宝亮;王小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24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靖边县XX镇,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XX镇XX村,身份证号码:152XXXXXXXXXXXXXXX。关于在执行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我院作出的(2020)陕0824民初5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实际未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某某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无存款、无工商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无房屋,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有小轿车一辆,无法找到该车暂无法执行。3、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斌琦审  判  员 折宝明审  判  员 周  虎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凤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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