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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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316号案件名称
秦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秦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316号被执行人:秦某某,女,汉族,2001年1月8日出生,住址:渭南市澄城县中心街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20010108524X。本院在执行(2019)陕0902刑初29号秦某某罚金一案中,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向本院交纳罚金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9年已移送陕西省女子监狱,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陕0902执131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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