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晋0525刑初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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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5刑初360号案件名称
赵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泽州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赵某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晋0525刑初360号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赵某,男,1997年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泽州县,住泽州县某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泽检刑诉〔2021〕239号指控事实2021年7月29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黑色南方牌二轮摩托车,沿龙渠至司徒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0km+200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害人陈某驾驶的耐特牌二轮自行车相撞,造成赵某、陈某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经鉴定:在送检的赵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2.6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意 见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二款。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扣除已缴纳的行政罚款500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刘 连 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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