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李益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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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执807号案件名称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李益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李益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益民,男,汉族,1998年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申请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益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衢仲网裁字第56937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李益民未履行还款义务,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执80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峰 审判员陈曜 审判员盛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王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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