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伟、李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1民初2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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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民初2949号案件名称
陶伟、李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陶伟;李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1民初2949号原告:陶伟,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李俊,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告陶伟与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陶伟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伟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规避相关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伟撤诉。本案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陶伟负担。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素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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