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王益支公司川口营销服务部、郭昆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2民初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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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2民初711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王益支公司川口营销服务部、郭昆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王益支公司川口营销服务部;郭昆;郭永和案件缘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2民初711号 原告:郭永和,男,195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原告:郭坤,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王益支公司川口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为铜川市王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MA6TGE9L9A。法定代表人:荣睿哲。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和、郭坤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王益支公司川口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和、郭坤撤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王益支公司川口营销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秦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力萱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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