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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粥包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卢兰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民终4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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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4946号
  • 案件名称

    河北粥包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卢兰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河北粥包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卢兰亭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6民终49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粥包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中山路与桃园街交叉口东行50米路北门市。法定代表人:赵华丽,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兰亭,女,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岗,保定市满城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河北粥包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粥包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兰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21)冀0607民初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粥包面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粥包面公司在2019年7月1日之前的名义法定代表人是董莎莎,实际经营者是张秀军,而案涉欠款系张秀军所欠。赵华丽在接手粥包面公司时,张秀军曾向赵华丽出具声明一份,该声明载明2019年6月30日之前张秀军经营期间所欠下的债权债务与粥包面公司无关,由张秀军本人偿还。因被上诉人索要的劳动报酬系张秀军经营期间所欠,且张秀军已明确声明该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对此被上诉人是明知的,故被上诉人的劳动报酬应向张秀军索要。另,张秀军已于2019年4月21日支付被上诉人500元,尚欠被上诉人4152元。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工资4652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卢兰亭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卢兰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依法给付原告工资465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份,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处上班,约定月工资2000元。2018年12月份,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原告工资,后原告于2019年3月2日辞职,被告共欠原告工资4652元,并给原告打了拖欠工资的欠条,欠条载明:河北粥包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现叫“金灶缘餐厅、金灶缘宾馆”)拖欠员工工资:卢兰亭合计现金(小写):4652元人民币(大写):肆仟陆佰伍拾贰圆整。河北粥包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盖章)。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卢兰亭与被告河北粥包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雇佣关系明确,被告河北粥包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欠原告卢兰亭工资4652元事实清楚。被告河北粥包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当给付原告工资46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河北粥包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卢兰亭工资款4652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河北粥包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户名: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账号:04×××4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满城支行),逾期依法强制执行。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欠付的工资款应予清偿。本案中,被上诉人卢兰亭到上诉人粥包面公司处工作,现卢兰亭诉求粥包面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并提交2019年3月21日《河北粥包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现叫“金灶缘餐厅、金灶缘宾馆”)拖欠员工工资》一份,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粥包面公司给付卢兰亭工资款4652元,有事实依据。上诉人粥包面公司虽主张案涉劳动报酬系张秀军经营期间所欠,且张秀军曾承诺其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其本人偿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即使张秀军曾承诺由其本人支付欠付工资,该约定也是张秀军与粥包面公司后续经营者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免除粥包面公司对外应承担的主体责任。上诉人粥包面公司虽主张张秀军已于2019年4月21日支付卢兰亭工资5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河北粥包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北粥包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万丙申审 判 员 杨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董 丽书 记 员 戚园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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