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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长玉、邓昌华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2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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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2358号
  • 案件名称

    钟长玉、邓昌华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钟长玉;邓昌华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2358号被执行人钟长玉,男,1990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邓昌华,男,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钟长玉、邓昌华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州市人民法院(2016)黔0222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没收钟长玉财产人民币50000元,没收邓昌华财产人民币50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邓昌华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皖K×××××的车辆一辆,本院委托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市人民法院将其查封,回执显示查无皖K×××××号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钟长玉名下无车辆登记,我院到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并委托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查询到二被执行人新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且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州市人民法院(2016)黔0222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紫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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