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7民初19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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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7民初19872号案件名称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19872号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万忠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创,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朱生海。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汤宗辉法官助理 张 曼书 记 员 陆嘉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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