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伟、王昊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0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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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0781号案件名称
王国伟、王昊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国伟;王昊天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0781号原告:王国伟,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王昊天,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王国伟与被告王昊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现原告因双方已自行解决完毕,而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王国伟负担。审判员 郭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田唯宜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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