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爱军、刘昌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5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565号案件名称
蒋爱军、刘昌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蒋爱军;刘昌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蒋爱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昌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蒋爱军与被执行人刘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8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昌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蒋爱军案款XXX元。在执行中,经法院强制执行,本案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89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事项即2021年7月还款本金XXX元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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