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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敏县海阔装饰材料店、余以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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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21执907号
  • 案件名称

    额敏县海阔装饰材料店、余以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额敏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额敏县海阔装饰材料店;余以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907号申请执行人:额敏县海阔装饰材料店,经营场所:新疆额敏县塔额路鑫锦广场3G13号。    经营者:高志霞,女,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个体,住新疆额敏县塔额路鑫锦广场3G13号。    被执行人:余以建,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新疆额敏县。    本院受理的额敏县海阔装饰材料店与余以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额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22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额敏县海阔装饰材料店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以建向申请执行人额敏县海阔装饰材料店支付案款67,063.4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90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余以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21年4月20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余以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银行、互联网银行(支付宝、财付通、网银)进行查询,目前执行到位32361.45元;    2021年4月20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余以建名下保险、证券、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余以建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5月19日,查询被执行人余以建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2021年5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余以建名下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余以建名下公积金已封存;    2021年5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余以建在额敏县辖区房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余以建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9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余以建名下无农机可供执行;    2021年5月28日,查询被执行人余以建在额敏县辖区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余以建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9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余以建发出限制消费令;    到被执行人余以建所在社区走访调查,反馈无财产可供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余以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额敏县海阔装饰材料店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额敏县海阔装饰材料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余以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余以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人执行人额敏县海阔装饰材料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余以建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齐力刚审判员    王伟审判员    贾世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薇书记员    巴合地尔·帕尔哈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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