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松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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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执819号案件名称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松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松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执81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36号院11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韩亮。 被执行人沈松平,男,汉族,1983年5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 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湛仲字第C005855号裁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执819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曜 审判员金峰 审判员盛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吴旭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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