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某、周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9执2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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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9执226号之一案件名称
蒲某、周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沐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蒲某;周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9执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某,男,汉族,1953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1976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申请执行人蒲某依据已经生效的沐川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9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某支付借款本金600000.00元及利息103200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案中,2021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蒲某与周某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从2021年9月份起,周某每月向蒲某偿还现金人民币2700.00元至付清欠款时止;2、周某在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蒲某现金人民币20000.00元;3、周某在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蒲某现金人民币30000.00元;4、蒲某同意解除对周某名下的银行卡、微信、支付账户的冻结;5、此和解协议自签字之日起到2022年6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约定,对所差余款955000.00元及利息,又未能与申请人达成偿还协议,申请人将重新申请执行。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蒲某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129执226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玉虹审 判 员 邓毅强审 判 员 张宁恒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学章书 记 员 梁旭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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