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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栋陈管桩有限公司、陈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1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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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1668号
  • 案件名称

    淮安市栋陈管桩有限公司、陈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淮安市栋陈管桩有限公司;陈益
  • 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1668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栋陈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陈益,男,汉族,1966年8月19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栋陈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苏0804民初4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淮安市栋陈管桩有限公司出资款168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680万元为本金,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68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179元,由被告陈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3、因被执行人陈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予以查找并委托公安部门对其进行布控;4、通过网络查控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不足以清偿债务,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上述执行措施,对出资款和利息,本案未执行到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本院(2020)苏0804民初47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义务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不足以清偿债务,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0804民初4776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明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赵传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袁 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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