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卫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6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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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6246号案件名称
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卫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卫国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6246号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联西社区西桐组96号。法定代表人:何尹凯。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林,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卫国,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系自愿,且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艳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谢小喜书 记 员 王 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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