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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漫漫、刘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82民初4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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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82民初4992号
  • 案件名称

    赵漫漫、刘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赵漫漫;刘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82民初4992号原告:赵漫漫,女,汉族,1989年8月9日出生,住灵宝市。被告:刘杰,男,汉族,1987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原告赵漫漫与被告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赵漫漫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漫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漫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赵漫漫未缴纳,不再缴纳。审判员  焦迎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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