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漫漫、刘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82民初4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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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82民初4992号案件名称
赵漫漫、刘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赵漫漫;刘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82民初4992号原告:赵漫漫,女,汉族,1989年8月9日出生,住灵宝市。被告:刘杰,男,汉族,1987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原告赵漫漫与被告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赵漫漫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漫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漫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赵漫漫未缴纳,不再缴纳。审判员 焦迎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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