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益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03执22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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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03执2229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益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泉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郭益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李两旺;李两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03执2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2920333L。负责人:郑学泉。委托代理人:许琼瑜、蔡织凡,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两旺,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李两有,女,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郭益明,男,1977年5月1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两旺、李两有、郭益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49097.5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决定。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开设账户、网络资金、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蔡清山、樊翠娥、蔡清渠名下共有存款人民币681.78元,扣除关执行费用后,已无余额。本院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额49097.55元及利息尚未得到清偿。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林巧红执行员 陈续阳二○二一年月九月九日书记员 蔡鸿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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