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苏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桂1029民初16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1029民初1659号案件名称
王某1、苏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田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某1;苏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桂1029民初1659号原告:王某1,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林县。被告:苏某,女,1980年1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林县。原告王某1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海福独任审判,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委托特邀调解员罗艳祝进行调解,书记员李玖佩担任记录。原告王某1、被告苏某均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王某2(已成年),××××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儿王某3,婚后夫妻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未成年女儿王某3跟随被告生活,由被告自行抚养;3、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费30000元;4、夫妻共同债务:欠原告表姐20000元、四叔黄馨元25000元由原告自行偿还;向定案信用社贷款100000元由被告自行偿还本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1与被告苏某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女儿王某3跟随被告生活,由被告自行抚养,小孩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原告有探视小孩的权利,被告有提供探视方便的义务。三、夫妻共同债务:欠原告表姐20000元、四叔黄馨元25000元由原告自行偿还;于2017年向定安信用社贷款100000元由被告自行偿还本息。四、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费30000元(已当庭支付)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海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玖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