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济南市智丰经贸有限公司、宿佃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终922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9226号
  • 案件名称

    济南市智丰经贸有限公司、宿佃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济南市智丰经贸有限公司;宿佃超
  • 案件缘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9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智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F47FN05。法定代表人:宿佃超,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宿佃超,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313059492W。法定代表人:李维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济南市智丰经贸有限公司、宿佃超因与被上诉人济南赢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6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市智丰经贸有限公司、宿佃超未依法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济南市智丰经贸有限公司、宿佃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锦川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