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荣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4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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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4042号案件名称
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荣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深圳市星荣光电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404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诉讼代表人:赫东,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平,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斐如,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星荣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荣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荣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26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77500元及利息。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诉讼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多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其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本院亦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怡明审判员 毛 成审判员 吉 立书记员 周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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