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宏贝泓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795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7951号之一案件名称
大连宏贝泓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大连宏贝泓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7951号之一申请人:大连宏贝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瓦房店市新华办事处亿达小区3幢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MA0YABN25M。法定代表人:冯志刚。被申请人: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花园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575401681X。法定代表人:罗虹。申请人大连宏贝泓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贝泓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宏贝泓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京冶公司名下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320XXXXXXXXXXX90账户存款35万元,并提供冯志刚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62×××75账户存款12万元进行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320XXXXXXXXXXX900账户存款3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矫日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