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惠梁追偿权纠纷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恢3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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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03执恢317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国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惠梁追偿权纠纷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衢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浙江国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惠梁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恢3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庆路8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313534310X。 法定代表人:朱文武。 被执行人:王惠梁,男,1971年01月07日出生,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国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惠梁追偿权纠纷的(2020)浙0803民初1157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惠梁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惠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国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75495.79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31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1238.55元。但被执行人王惠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王惠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68187元,优先偿付诉讼费2031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238.55元、司法拍卖辅助服务费400元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63957.45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王惠梁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王惠梁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王惠梁有车牌号为×××的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并对该车辆进行了处置,处置价值为4018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惠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惠梁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国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03执恢3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惠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靓 审判员胡志宏 审判员缪崇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瑞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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