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聚冠寅运输有限公司、张运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882执1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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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2执1703号案件名称
沁阳市聚冠寅运输有限公司、张运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沁阳市聚冠寅运输有限公司;张运动;张云飞;高大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21)豫0882执1703号张运动、张云飞、高大壮:你与申请执行人沁阳市聚冠寅运输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882民初37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沁阳市聚冠寅运输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张运动向申请人支付140816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张云飞、高大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264元、保全费1620元,执行费2012元。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沁阳支行账户名称:沁阳市人民法院账号:3111110043150003355特此通知。(备注:被执行人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的,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写明本执行通知书右上角的案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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