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西支行、刘官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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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628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西支行、刘官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西支行;刘官成;陈娜;刘金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628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西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与琅琊王路交汇处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立军。被执行人:刘官成,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执行人:陈娜,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刘金昌,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本院以(2021)鲁1329执262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官成、陈娜、刘金昌的银行账户,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官成、陈娜、刘金昌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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