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繁明与品安医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赵稼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5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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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5510号案件名称
曾繁明与品安医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赵稼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曾繁明;品安医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品安亨廷顿妇科门诊部有限公司;赵稼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5510号原告:曾繁明,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胜,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稼凤,女,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刚,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品安亨廷顿妇科门诊部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赵稼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刚,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品安医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赵稼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刚,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繁明与被告赵稼凤、上海品安亨廷顿妇科门诊部有限公司、品安医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曾繁明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曾繁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繁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曾繁明自行负担。审判员 孙建伟书记员 林天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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