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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祥龙、河北智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11民初1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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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民初1563号
  • 案件名称

    王祥龙、河北智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王祥龙;河北智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11民初1563号原告:王祥龙,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商兰梅,女,197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被告:河北智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0093771G。法定代表人:李建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祎,男,1974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王祥龙与被告河北智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祥龙以其已与河北智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龙撤诉。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王祥龙负担。审判员  石国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裴航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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