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艳丽、李军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3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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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执3009号案件名称
丁艳丽、李军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颍上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丁艳丽;李军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3009号申请执行人:丁艳丽,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执行人:李军,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丁艳丽与被执行人李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6财保62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谢家集支行账号62×××78户内存款100000元,并已实际冻结。后案件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皖1226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军向申请执行人丁艳丽返还不当得利82190元。2021年9月3日本案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军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3323元扣划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开户账号:95×××18。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朱名扬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3009号申请执行人:丁艳丽,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执行人:李军,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丁艳丽与被执行人李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6财保62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谢家集支行账号62×××78户内存款100000元,并已实际冻结。后案件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皖1226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军向申请执行人丁艳丽返还不当得利82190元。2021年9月3日本案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军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3323元扣划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开户账号:95×××18。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朱名扬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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