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保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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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保927号案件名称
广东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苏金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苏金树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广东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苏金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保92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6日生效的(2021)辽0105民初12996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广东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东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东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44×××89存款8.17元,冻结期限为36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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