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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如文、王永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8执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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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541号
  • 案件名称

    马如文、王永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马如文;王永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8执541号申请执行人:马如文,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佳芦镇中街19号。被执行人:王永芳,男,汉族,1983年8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工商局职工。申请执行人马如文与被执行人王永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马如文的执行申请,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2021)陕0828民初8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息23500元及申请执行人垫付案件受理费209元,共计2370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永芳应向申请执行人马如文偿还借款本息23500元;申请执行人马如文垫付案件受理费209元,共计23709元。被执行人王永芳以工资偿还,由法院进行冻结、扣划,直至偿还完毕为止;申请执行费253元被执行人王永芳已缴纳。达成协议后,申请执行人马如文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如文以与被执行人王永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8执541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本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明革审判员  武 杰审判员  马志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钩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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