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昊天电热供暖设备有限公司、沈阳晓天科技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4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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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4632号案件名称
沈阳中昊天电热供暖设备有限公司、沈阳晓天科技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沈阳中昊天电热供暖设备有限公司;沈阳晓天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4632号申请执行人沈阳中昊天电热供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569418276H,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平罗三委。法定代表人:张艳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晓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097899832N,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远航中路23-1号201室。法定代表人万笑天,系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诉讼案件依法审理完结,相关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下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财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12执46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远执行员 任松波执行员 芦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云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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