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杨全、李开训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7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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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7351号案件名称
李杨全、李开训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杨全;李开训;史洪翠;贵州恒大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7351号原告(反诉被告):李杨全,男,1969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磊,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系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开训,男,1977年05月0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反诉原告):史洪翠,女,1964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二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松,贵州宜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二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贵州宜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贵州恒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东新区百里杜鹃路国贸中心10-12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500314258143W。法定代表人:陈学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达,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原告(反诉被告)李杨全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开训、史洪翠,第三人贵州恒大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李杨全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李开训、史洪翠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杨全,(反诉原告)李开训、史洪翠分别向本院同时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杨全撤诉。准许(反诉原告)李开训、史洪翠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7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48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杨全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6575.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288.00元,由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李开训、史洪翠负担。审 判 长 陈 凯人民陪审员 唐克卫人民陪审员 唐克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 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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