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子丰、张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81执2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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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执2854号案件名称
于子丰、张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胶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于子丰;张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81执2854号申请执行人:于子丰,男,1990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琦,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楠,男,198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子丰与被执行人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20)鲁0281民初1302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到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于子丰本金72000元、利息8000元,合计80000元,于2021年9月5日前给付10000元(收款账户同调解书上所列),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余款自2021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20000元,直至付清。二、若被执行人任一笔逾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281执28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李松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学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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