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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子丰、张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81执2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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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执2854号
  • 案件名称

    于子丰、张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胶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于子丰;张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81执2854号申请执行人:于子丰,男,1990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琦,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楠,男,198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子丰与被执行人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20)鲁0281民初1302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到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于子丰本金72000元、利息8000元,合计80000元,于2021年9月5日前给付10000元(收款账户同调解书上所列),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余款自2021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20000元,直至付清。二、若被执行人任一笔逾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281执28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李松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学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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