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凤海种子经销商行、王清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2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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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初2758号案件名称
集贤县凤海种子经销商行、王清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集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集贤县凤海种子经销商行;王清忠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初2758号原告:集贤县凤海种子经销商行,地址:集贤县福利镇绿色食品城4号厅。经营者:李秀菊,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集贤县。被告:王清忠,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友谊县。原告集贤县凤海种子经销商行与被告王清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集贤县凤海种子经销商行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集贤县凤海种子经销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集贤县凤海种子经销商行承担。审判员 于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岩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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