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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之多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26执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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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326执131号
  • 案件名称

    额之多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道孚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额之多吉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326执131号被执行人:额之多吉,男性,1990年4月21日出生。本院刑事审判组移送执行额之多吉罚金一案中,我院依法经网络查控、传统查控、调取现场调查笔录等措施,被执行人额之多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永 红审判员 谢  冰审判员 罗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扎西尼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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