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之多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26执1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3326执131号案件名称
额之多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道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额之多吉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326执131号被执行人:额之多吉,男性,1990年4月21日出生。本院刑事审判组移送执行额之多吉罚金一案中,我院依法经网络查控、传统查控、调取现场调查笔录等措施,被执行人额之多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永 红审判员 谢 冰审判员 罗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扎西尼玛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宁陕县秦南菌业科技有限公司、陈芝琴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3民初430号 下一篇 集贤县凤海种子经销商行、王清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2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