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彩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淑玮广告有限公司,刘昌林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财保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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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5财保165号案件名称
重庆彩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淑玮广告有限公司,刘昌林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重庆彩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昆明淑玮广告有限公司;刘昌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渝 0235财保165号申请人:重庆彩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昆明淑玮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申请人:刘昌林,男,汉族,1992年07月19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县。申请人重庆彩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淑玮广告有限公司、刘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渝0235执保270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昆明淑玮广告有限公司、刘昌林名下的银行存款。因双方已达成调解,现申请人重庆彩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彩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刘 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董 昌 魏 书 记 员 涂 雪 娇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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