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前阳镇嘉华建筑租赁站、郭胜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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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855号案件名称
东港市前阳镇嘉华建筑租赁站、郭胜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东港市前阳镇嘉华建筑租赁站;郭胜财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855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前阳镇嘉华建筑租赁站,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新安村。经营者:姜儒。委托代理人:于凯,系该租赁站职员。被执行人郭胜财,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港市。申请人东港市前阳镇嘉华建筑租赁站与郭胜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36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前阳镇嘉华建筑租赁站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郭胜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通知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按期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胜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前阳镇嘉华建筑租赁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胜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前阳镇嘉华建筑租赁站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春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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