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红斌、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2执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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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执909号案件名称
司红斌、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司红斌;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2执909号移送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司红斌,绰号“肥红”,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司红斌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同日受理。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司红斌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本院(2021)甘0502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2000元,逾期未履行。2021年5月10日、7月22日、8月19日,本院通过网络及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司红斌名下无银行和互联网银行存款,但账户均已冻结;无证券、车辆、税务、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司红斌名下有三份关联保险单分别为。2021年7月19日,本院通过天水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司红斌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7月22日,因被执行人司红斌未完全履行本院(2021)甘0502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3日,经查询司红斌名下的3份保险为关联单,当日现金价值为35561.52元。2021年9月6日,因强制扣划数额该保险的保险金与案件标的差额太大,故于当日冻结,不宜处置。2021年9月6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天水市秦州区南廓路16号2单元105室调查,司红斌实际居住在101室,家中无人并告知联系方式,家属也未与执行人员联系。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司红斌缴纳罚金2000元。虽穷尽执行措施,除司红斌名下的保险不宜处置外,其无可供执行财产,刑事审判中也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以上,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玉峰审判员 王存芳审判员 陈建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孝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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