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司红斌、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2执9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执909号
  • 案件名称

    司红斌、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司红斌;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2执909号移送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司红斌,绰号“肥红”,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司红斌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同日受理。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司红斌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本院(2021)甘0502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2000元,逾期未履行。2021年5月10日、7月22日、8月19日,本院通过网络及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司红斌名下无银行和互联网银行存款,但账户均已冻结;无证券、车辆、税务、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司红斌名下有三份关联保险单分别为。2021年7月19日,本院通过天水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司红斌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7月22日,因被执行人司红斌未完全履行本院(2021)甘0502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3日,经查询司红斌名下的3份保险为关联单,当日现金价值为35561.52元。2021年9月6日,因强制扣划数额该保险的保险金与案件标的差额太大,故于当日冻结,不宜处置。2021年9月6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天水市秦州区南廓路16号2单元105室调查,司红斌实际居住在101室,家中无人并告知联系方式,家属也未与执行人员联系。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司红斌缴纳罚金2000元。虽穷尽执行措施,除司红斌名下的保险不宜处置外,其无可供执行财产,刑事审判中也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以上,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玉峰审判员  王存芳审判员  陈建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孝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