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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百会与杨洪君、宋凤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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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民初867号
  • 案件名称

    孙百会与杨洪君、宋凤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孙百会;杨洪君;宋凤昌;徐根仁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867号原告:孙百会,男,197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原告:杨洪君,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宋凤昌,男,1967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徐根仁,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原告孙百会、杨洪君与被告徐根仁、宋凤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孙百会、杨洪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二原告损失20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2日二原告与被告一签订《退耕还林林地租赁合同》,二原告租赁胜利村山底70亩退耕还林地,租赁期限为2015年4月12日至2029年4月12日,租赁价格为35000元。该林地系被告一从被告二处承租。二原告租赁完土地后,二原告雇人将购买树苗种植在租赁土地上。2021年被告二将二原告种植的所有树苗毁坏,造成二原告损失惨重,二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徐根仁已去世,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应驳回原告孙百会、杨洪君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百会、杨洪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退回原告孙百会、杨洪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艳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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