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亚蕊、宋玉龙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终12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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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终12471号案件名称
杨亚蕊、宋玉龙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亚蕊;宋玉龙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24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玉龙,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超越文化补习机构教师,住四川省中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亚蕊,女,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未央区。上诉人宋玉龙因与被上诉人杨亚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5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羽嘉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宋玉龙于2021年9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宋玉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玉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宋玉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赵 羽 嘉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高 喜 平 书 记 员 朱 琳 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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