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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2021)冀0430执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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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30执145号
  • 案件名称

    杨xx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 审理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杨xx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结案报告(2021)冀0430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杨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430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还借款人民币1442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权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郝段寨村有宅基一处,本院对该处宅基及地上房产进行了查封,因该宅基权属需进一步调查,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暂不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向当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措施。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发现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可执行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在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后,定期提取其工资收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该案应视为和解长期履行情形,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特此报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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