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小晨、程小晨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裁定书(2021)陕0117执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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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614号案件名称
程小晨、程小晨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程小晨;程小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7执61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负责人:洪粮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程小晨,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小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小晨已私下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完毕案款,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9500元,现已退付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故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17执614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玉龙审 判 员 张 亮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执 行 员 张文英书 记 员 李 妍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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