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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会、刘国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9民初3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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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29民初3673号
  • 案件名称

    刘志会、刘国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玉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志会;刘国良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9民初3673号原告:刘志会,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伟立,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国良,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城,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刘志会与被告刘国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刘志会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22元,由原告刘志会负担。审判员  孙玉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学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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